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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979     * 贴子主题:新房开盘后,50年产权变成35年!即墨鹤山路“某公馆小区”虚假宣传,消

靓妹: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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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0/8/12 9:17:09
即墨区市民王先生购买了鹤山路“某公馆小区”认购书,并交纳1万元定金,开发商承诺产权50年。结果,开盘后被告知产权只有35年,王先生感到受骗,要求售楼处退还定金被拒绝,后投诉到区消保委。经调解,售楼处承认工作中的失误,并给王先生退还了定金。
“我是2017年10月到鹤山路‘某公馆小区’看房,但是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了该小区的规模、户型、价格等,同时还跟我说该小区房子是50年产权住宅。”市民王先生表示,在综合考虑多个楼盘之后,对该小区比较满意,就于2017年11月5日到售楼处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定金1万元,约定开盘后签订正式房屋购买合同。然而在该小区开盘后,王先生到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忽然发现该小区的房子只剩下35年的产权。“这与前期宣传的不符,我认为自己被骗了,所以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售楼处拒不退还。”王先生一气之下就投诉到区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我们工作人员去‘某公馆小区’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区消保委潮海分会工作人员表示,经调查,他们认为售楼处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不愿意再购买的,应当返还定金。经过工作人员向售楼处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教育批评,售楼处也认识到了工作中的失误,同意退还给王先生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该起消费纠纷中,售楼处在销售商品房时,向王先生宣称房屋的产权为50年,实际只剩下35年,对房屋的产权时间向王先生作了不真实的表述。”区消保委潮海分会工作人员表示,这就使王先生作出了错误的判断,签订了认购书,交纳了定金。因此,对王先生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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