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11/30 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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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据青即市监处罚〔2023〕863 号了解,青岛碧桂园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当事人在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开发的碧桂园“蓝谷之光”项目正在销售。为扩大宣传,当事人与大方众智创意广告(珠海)有限公司签署广告服务合同,由大方众智创意广告(珠海)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推广策划、文案、创意及平面设计,青岛碧桂园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对设计内容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定稿。同时,当事人委托青岛速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和千晓传媒(山东)有限公司对设计的广告内容进行印刷制作发布。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房地产广告为2023年2月-3月制作并发布,截至案发,涉案广告包含吊旗、横幅、广告牌等多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如下:
1、宣传销量的广告内容“在青岛蓝谷每卖三套房子,就有两套选择碧桂园”、“山大老师每买三套房、至少两套碧桂园”、“三套崂山北 两套碧桂园”无统计数据支持,“蓝谷NO.1 2018-2022连续5年蓝谷板块销售金额双料红盘”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2、宣传区位的广告内容“蓝谷之光 项目红线距离M11地铁口约5米 高效直达主城芯”、“地铁C位 项目距离地铁口约5米 (红线距离)(以上数据来源于百度测距)”。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5米”的宣传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涉案房地产广告创作费用36000元,制作发布费用5356元,上述广告费用共计41356元。本案中,经查阅2023年即墨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划,碧桂园小区划在蓝谷小学(山东大学实验小学)、蓝谷中学(山东大学实验中学)第二批次招生计划,当事人发布的“蓝谷之光 山东大学实验小学/中学学区已划”、“书香大境 山东大学实验小学/中学学区已划”等涉及教育的宣传广告不予认定为虚假广告。本案中,青岛碧桂园产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大方众智创意广告(珠海)有限公司)和广告发布者(青岛速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和千晓传媒(山东)有限公司)均表示对涉嫌违法广告内容不知情,无证据证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存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违法仍经营发布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首次被我局查处,涉案广告费用为41356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督管理一、发布虚假广告:裁量标准1.罚款【一般】“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壹拾贰万捌仟贰佰零叁元陆角整(128203.60)。
青岛碧桂园产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2月02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鳌山街道办事处蓝色硅谷创业中心科技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许叶林。青岛碧桂园博林置业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控股8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