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贴回复
返回列表1

查看:2608     * 贴子主题:江歌案,有新消息!

靓妹:roce



积分:543
注册:2006-06-06
沟通:
Post By:2024/3/4 10:06:53
3月2日,澎湃新闻从江歌妈妈江秋莲处获悉——

日前,她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及《处分决定书》显示:[b][color=#7B0C00]刘暖曦[/b][/color][color=#888888](曾用名:刘鑫)[/color][b][color=#7B0C00]代理律师胡贵云[/color][/b][color=#7B0C00]在办理“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color][color=#888888](下称“江歌案”)[/color]中,[b][color=#7B0C00]存在违规炒作案件行为[/b],被给予[b][color=#7B0C00]公开谴责[/color][/b]的行业纪律处分。[/color]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此后,[color=#7B0C00][b]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b],江秋莲向法院提起诉讼。
[/color][i]
[/i]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b][color=#7B0C00]被告刘暖曦[/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b][color=#7B0C00]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color][/b],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color]
同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b][color=#7B0C00]驳回刘暖曦上诉,维持原判。[/b][/color]

北京市律师协会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显示,2022年7月11日,[b][color=#7B0C00]投诉人江秋莲以违规披露案情、炒作案件、影响案件正常审理[/b]等为由向北京市律师协会[/color][color=#888888](下称“北京市律协”)[/color]、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b][color=#7B0C00]投诉[/b]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color][color=#888888](以下简称安通所)[/color][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color][/b]。
江秋莲指控称,胡贵云律师在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暖曦的代理律师。[b][color=#7B0C00]该案一审宣判后,刘暖曦败诉。[/b][/color]

二审审理期间,[b][color=#7B0C00]胡贵云伙同当事人刘暖曦,利用网络大肆炒作,对江秋莲和逝者江歌进行了一系列侮辱毁谤的恶意攻击,并撺掇上千名支持者在网络上攻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秋莲的代理律师,企图误导大众质疑司法不公,意图左右二审判决结果[/b]。[/color][b][color=#7B0C00]
[/b][/color][b][color=#7B0C00]胡贵云还违法搜集江秋莲个人的隐私信息[/b],其所作所为不仅对江秋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color]
江秋莲请求对胡贵云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其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其他纪律处分。
[img]/tp/2024/0304/1005272917.jpg[/img]

《处分决定书》中也载明了胡贵云的相关意见。
[b][color=#7B0C00]胡贵云认为——[/b][/color]
在代理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中,[b][color=#7B0C00]本人微博账号“胡贵云律师”,从来没有对江秋莲本人及逝者江歌有任何侮辱诽谤的恶意攻击,更不可能撺掇上千名支持者,在网络上围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秋莲的代理律师[/b]。[/color]
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江秋莲、黄乐平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主张,在获得支持的同时必然也获得反对,[b][color=#7B0C00]江秋莲将网友们自发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对江秋莲、黄乐平的言行带来的争议和反驳归咎于她是没有道理的[/b]。她也[b][color=#7B0C00]从来没有违法收集江秋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color][/b][/color]
《处分决定书》显示,2022年7月25日,海淀律协立案调查,并追加安通所为被调查人。安通所及胡贵云律师就投诉内容提交了书面申辩及相关的证据材料。2023年7月19日,海淀律协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协。2023年10月23日,北京市律协就本案召开听证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b]律协认定[/b]
[b]律师构成违规炒作案件[/b]

北京市律协认为,就本投诉案而言,胡贵云律师是否构成违规炒作案件,[b][color=#7B0C00]取决于胡贵云律师是否以扩大自己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为目的[/b],多次及持续自行发布、转发及评论非准确、非全面、夸大性、误导性、虚假性或推测性信息[/color][color=#888888](以下统称不实信息)[/color],导致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情绪的进一步对立,助长了不实信息的社会化扩散,扩大了不实信息的社会影响力。
基于以上标准,北京市律协认为,[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主观上具有支持违规炒作案件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b][/color]
[color=rgba]●2022年1月24日,微博用户在胡贵云律师微博下发布评论:“以前大家相信法律,没有炒作。[b][color=#7B0C00]现在大家也许可以团结起来,每天把这五年江对刘做的事情发一遍。[/color][/b]省的很多吃瓜网友,什么都不懂,光看标题就来骂人。[/color][color=#7B0C00]”[/color][color=#7B0C00][b]
[/b][/color][color=#7B0C00][b]胡贵云律师在此条微博评论下方回复:“这个建议很好,很重要!”[/b][/color][color=#7B0C00][b][/color][/b]
北京市律协认为,胡贵云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在支持该网友建议时,没有提示和纠正该建议的上述局限性,[b][color=#7B0C00]放任和助长支持刘的网友与支持江的网友之间的情绪对立[/b]。据此,协会认为,胡贵云律师存在支持炒作案件的主观过错。[/color]
[color=rgba]●在网络上出现[/color][b][color=#7B0C00]江歌谎称刘暖曦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color][/b][color=rgba]、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的传言时,2022年2月19日,[/color][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转发[/color][/b][color=rgba]他人发布类似传言的微博[/color][b][color=#7B0C00]并发表评论:“这几天好几个人给我推10万日元的视频报道,不厌其烦地说10万元日元的事!”[/color][/b][b][color=#7B0C00][/b][/color]
北京市律协认为,胡贵云律师转发并评论相关传言,[b][color=#7B0C00]客观上导致了与案情有关的不实信息误导了读者好奇和关注[/b],助长了该等不实性信息的进一步传播,扩大了该等不实信息的社会影响力。胡贵云律师的行为构成炒作案件的违规行为。[/color]

[color=rgba]●[/color][color=rgba]在网络上出现江秋莲募捐骗钱的传闻时,2022年2月20日,[/color][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转发他人微博:“呼吁:所有给江某莲捐过钱的人,不管30、50,还是1000、200,甚至3000、5000,打即墨公安局电话0532-110或者0532-88512061报警,告江某莲诈骗……”[/color][/b][color=rgba]并评论称:[/color][b][color=#7B0C00]“网友们自觉不自觉地开始学法用法,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公正!”[/color][/b]

北京市律协认为,[b][color=#7B0C00]尽管胡贵云律师并未直接宣称江秋莲骗捐[/b],[b][color=#7B0C00]但其在未核实[/color][/b]江秋莲是否确实骗捐的情况下,[b][color=#7B0C00]即发表支持鼓励网友报警的评论[/color][/b],客观上导致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不实信息引发读者好奇和关注,助长了该等不实信息的进一步传播,扩大了该等不实信息的社会影响力。胡贵云律师的行为构成炒作案件的违规行为。[/color]
[color=rgba]●在网络上出现关于江秋莲婚姻状况的传言和负面评价时,2022年2月25日,[/color][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发布微博[/color][/b][color=rgba],内容为:[/color][b][color=#7B0C00]“三万五千人进去直播间,四婚涉及到的男人们好无辜啊,尤其是那个有钱的王姓村书记,还有那来路不明的儿子”。[/color][/b][b][color=#7B0C00][/b][/color]
北京市律协认为,尽管胡贵云律师在发布2小时后自行删除了该微博,但客观上[b][color=#7B0C00]助长了对案件当事人不利的不实信息的更广泛传播[/b],扩大了该等不实信息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引发网友读者好奇和关注,[b][color=#7B0C00]激发或增强了读者对江秋莲的负面评价[/color][/b]。胡贵云律师的行为构成炒作案件的违规行为。[/color]

[color=rgba]●[/color][color=rgba]在网络上出现江秋莲花钱买水军炒作案件的传言时,2022年3月6日,[/color][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转发他人微博并评论“江歌案五年间300多次热搜,得花上千万人民币吧,这要堵死了,平台同意吗?” [/color][/b]
北京市律协认为,[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虽然没有直接认定或宣称江秋莲花钱买水军[/b],但在没有核实传言真伪的情况下,该评论内容[b][color=#7B0C00]强烈暗示其本人认可此类传言[/color][/b],客观上助长了不实信息的传播,扩大了该等不实信息的社会影响力,[b][color=#7B0C00]促使读者对江秋莲作出负面评价。[/color][/b][/color]
综上,北京市律协认为,胡贵云律师主观上存在支持炒作案件的过错,[b][color=#7B0C00]客观上多次实施自行发布、转发及正面评论不实信息的行为[/b],持续助长了该等信息的更广泛传播,扩大了该等信息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引发网友读者好奇和关注,激发或增强了读者对案件当事人的负面评价。[/color] [b]律师[/b]
[b]被给与公开谴责处分[/b]

北京市律协表示,胡贵云律师构成违规炒作案件,应当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北京市律协还注意到,[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也曾发表过“在未知事情全貌的情况下,我们都不要贸然对一个人予以置评,这样的言论可能就会变成压倒另外一个人的一片雪花”的微博评论[/b],也曾发布微博援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的相关执业规范。[/color]
[b][color=#7B0C00]
[/b][/color]
[b][color=#7B0C00]然而,当网络上出现有关江秋莲负面传言的时候,胡贵云律师不仅没有核实及澄清该等传言,反而转发传播这些传言,并且对这些传言予以正面评价[/b]。[/color]

关于江秋莲投诉胡贵云律师“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私自调查对方当事人隐私”的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认为,[b][color=#7B0C00]胡贵云律师通过披露不实或误导性信息,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隐私,贬损了对方当事人的社会形象,构成违规,属于违规炒作案件的构成情节[/b],北京市律师协会将结合胡贵云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其他情节,综合评判后作出行业纪律处分。[/color]

北京市律协还指出,胡贵云律师所在的安通所既未发现也不认为胡贵云律师自行发布及转发和评论微博的若干言论构成违规炒作案件,更未对胡贵云律师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安通所应当承担相应的疏于管理的责任。本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安通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综上,故决定:
[b][color=#7B0C00]一、给予胡贵云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b][/color]
[b][color=#7B0C00]二、给予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b][/color]

按照程序,受到律协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协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返回列表1
Powered by ShuzirenCms © 2003-2024 Shuzir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0.0117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