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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70     * 贴子主题:亲兄弟姐妹争房产,儿媳代写的老人遗嘱协议书是否有效?

帅哥:夜孤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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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3/15 11:44:42
[size=4]      主张其父生前口述、其妻书写后再由其父签名的协议书有效,要求按协议内容判令登记在其父名下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是否支持?区人民法院以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带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size]

[size=4]  [/size][b]案情回顾[/b]
[size=4]  原告张某欣与被告张某兰、张某成、张某东、张某芹、张某建[/size]6人为亲兄弟姐妹。6人父母有宅基地两处,分别为老辈祖屋和涉案房屋。后父母分别于2009年、2022年去世。张某欣主张2006年父母与其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大致为“父亲房屋一处,转入儿子张某欣名下。”落款处有其父亲和张某欣姓名。因原、被告6人就该协议书效力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欣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并判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其父亲从未表示要将该房产单独给哪一位子女,也从未表示已经将该房产卖与或者赠与张某欣。

[size=4]  [/size][b]裁判结果[/b]
[size=4]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欣所提交协议全部内容为其妻子所写,此外,只载有其父亲及张某欣签名字样和手印,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及中间人在场。就协议中其父亲签名真实性,张某欣申请鉴定。法官根据张某欣申请依法向相关机关和单位调取多份检材,最终因张某欣无法提供有效检材致退案。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协议属于孤证。张某欣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书写内容是否是张某欣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清楚,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将协议书读给其父亲听。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欣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父母之间房屋赠与关系成立,张某欣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有效的证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欣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size]

[size=4]  [/size][b]法官说法[/b]
[size=4]  就赠与合同等合同的效力而言,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张某欣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书内容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其父亲作出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支持张某欣主张。[/size]

[size=4]  [/size][b]法官提示[/b]
[size=4]  为保证赠与协议效力,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录音录像,保留影像证据,或有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且见证人要签名、捺印、确认,签订赠与协议后也可以进行公证。[/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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