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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76     * 贴子主题:挂“名牌”卖假酒 即墨法院发布4起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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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4/29 14:15:00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创新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即墨法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挂着“名牌”卖假酒,假冒商标终获罪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间,孙某伙同邹某、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丝网印刷机、贴标机、伪造的“百威”商标标识、伪造的“百威”商标纸箱等,从湖北省两啤酒厂委托加工生产“渊武骑士”啤酒、“梦小姐红樽”啤酒,雇佣赵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取印刷瓶盖、更换商标等方式假冒“百威”注册商标啤酒1.1万余箱,后通过线上销售等方式对外售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6132元。后孙某于2023年7月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孙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介绍,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既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官提醒,商标权利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市场监控,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如遇侵权行为要注意保留维权证据,一旦发现制假、销假线索,请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生产或者销售的服装侵犯他人美术作品着作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于2022年2月创作完成一幅美术作品,并于同日发布在某网络平台上。后陈某发现某服装店在其网上店铺中销售印有其创作的上述美术作品的T恤。陈某认为某服装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该产品,侵犯其着作权,陈某遂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判令某服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某服装店辩称,其并无侵害他人着作权的故意,涉案产品系自工厂采购所得,并非生产后销售,进货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店铺销量较少,获利不高;陈某作品未经着作权登记,无法证明其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陈某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系经过艺术创作加工的卡通图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应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其所属权利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通过比对某服装店所售产品上印制的图案与陈某所享有的美术作品可以看出,T恤上的图案整体上与涉案美术作品基本一致,仅在细节及颜色上存在差别,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服装店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陈某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服装店称涉案美术作品未取得着作版权证书,没有作品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美术作品未进行作品登记并不影响认定原告陈某某系涉案美术作品着作权人,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某服装店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法官介绍,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根据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商家生产或者销售印有图案的服装、书包及其他商品的现象非常常见。法官提醒广大商家,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厂家在印制图案时不能一味地从网络上径自下载他人图片使用,销售商在购进相关产品时要索要相关凭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防止侵害他人权利的同时要增强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创作作品后应保留好创作手稿或者创作过程等材料,及时进行着作权登记,如果发现权利被侵犯,应做好证据固定,为维权做好准备。上述案件中,原告作品虽然未进行登记,但是其完成后就将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并保留了创作过程,对认定其系着作权人起到了重要作用。

擅自使用知名超市商标被判侵权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为华联系列商标权利人,该系列商标包含文字及图片,该品牌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某小超市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地图定位、购物凭证、商品标价签等处使用上述商标文字部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某超市诉至即墨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小超市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店铺门头等多处使用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中文字部分。该文字部分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误以为涉案小超市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介绍,生活中类似“小超市”冠“大名头”的现象并不少见,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意图通过悬挂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店招,借其品牌效应吸引客流。这种“傍大牌”“蹭流量”的擦边行为不可取,一旦被诉侵权,将面临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着实得不偿失。经营者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对于自己所经营行业的品牌和市场价值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尽到合理审查和避让注意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在经营活动中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经营环境。

线上销售假冒“始祖鸟”,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22年3月至7月,王某、张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家中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对外销售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2022年7月21日,公安在其家中将二人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装76件。经认定,价值109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张某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王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介绍,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电商行业高歌猛进的同时,山寨假货也在线上平台屡禁不止。线上销售门槛低,成本低,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让许多商家铤而走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侵权的行为不仅对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目前线上购物已逐渐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要选择,但由于无法接触到实物,真假难辨。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选择信誉好、评价好的正规商家和平台进行消费,并注意辨别商品的真伪,不要被“白菜价”等宣传所迷惑。收到商品后及时检查商品的质量,如果发现是假冒伪劣商品,可以保留有效证据向电商平台申请退货退款,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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