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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78     * 贴子主题:即墨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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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7/4 10:52:05
第37个国际禁毒日,即墨法院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b]案例一[/b]
[b]如此“好客”,害人害己——容留吸毒,致人意外死亡[/b]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8日至10日间,吕某在其公司办公室内持续容留孙某某、田某某、王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bingdu)。10日8时许,孙某某被发现死于该公司二楼厕所。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基础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侵害吸毒者身体健康,而且极易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在部分人认知中,只要不制毒、FD就不涉及毒品犯罪,其实不然。为朋友吸毒提供便利条件,客观上具有助长吸毒违法行为、扩大吸毒人群的作用,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容留行为是被动、无偿的,或即使自己没有吸食,也不影响该犯罪行为的认定。容留他人吸毒,表面上是提供方便、送人情,实则系刑法明确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客观上为毒品泛滥提供了便利条件。人民法院对容留吸毒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b]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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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零包FD”八十余次,获刑十五年[/b]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间,吸毒人员李某某先后81次向万某某求购bingdu并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其中78次由万某某从刘某处购买。经统计,万某某贩卖bingdu约56.4克,刘某贩卖bingdu约52.8克。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万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与万某某之间、被告人万某某与李某某之间,采用交易量少、目标小、携带方便、包装易容、交易暗语、利用网约车等“零包FD”方式逃避打击。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法官综合分析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价格等及不合理辩解、不合常识常情常理之处,梳理证据、抽丝剥茧,查明了犯罪事实。二被告人FD数十次,且毒品数量大,均达50克以上,最终依法从严惩处。
[b]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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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情侣合伙FD,双双获重刑[/b]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为躲避侦查,通过其女友历某某对外出售甲  基  苯  丙  胺。2021年1月至3月间,先后5次向历某某提供bingdu约3.5克,历某某将bingdu出售后,再将收取的毒资转至黄某某银行卡内。黄某某、历某某被抓获归案时,公安机关从黄某某身上及住处扣押白色晶体12包,净重18.48克。经鉴定,该12包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历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基于黄某某的FD行为,在其身上及住处查扣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黄某某有FD前科,为规避风险,通过女友历某某向外出售bingdu,且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通过查询历某某的转账记录发现,历某某收取毒资后均转给了黄某某,时间衔接极为紧密,与历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且在黄某某处查扣了bingdu,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黄某某的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劝告犯罪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要早日悬崖勒马,早日悔罪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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